世界大同慈善基金

  • 1、 世界大同慈善基金(以下簡稱本會)
  • 根據香港香港特別行政區社團條例(香港法例第 151 章第 5A(1)條與 2016 年 6 月 27 日成立。註冊號:REF.CP/LIC/SO/19/56981
  • 2、 本會宗旨
  • 弘揚中華文化,促進文化認同和人心回歸,大力推廣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 這一全球價值觀。
  • 3、 本會活動:
  • (1)集合商界企業,社會,各慈善團體力量,籌募善款,提供優質服務,採 用優化的制度,造福一方。利及鰥寡孤獨,弱勢群體及貧困人仕,以築福香 港。以揚善減惡,扶危濟貧,實現大同世界為使命。
  • (2)為達本會宗旨,善款提供培訓香港和其他地區志願義工,更好的服務和 照顧有需要幫助的家庭和個人。
  • (3)開展一般慈善救濟,應急醫療費用,意外急需的生活津貼,探訪救濟貧 困人仕提供幫助。
  • (4)促進教育,設獎學金鼓勵學子有機會繼續進修學業,脫貧,創造,為社 會培養人才。
  • (5)協助及捐助在本港及其他政府認可慈善和教育機構。
  • (6)本會的籌款活動的管理,根據廉政公署防止貪汙處指引進行管理。
  • (7)為達本會宗旨,得接受任何合法物業或金錢及各類型之捐贈。
  • (8)為達本會宗旨,本會得進行任何合法之事務。
  • (9)本會物業,土地以作免費或有償,給其他政府認可慈善機構,社會企業 作慈善用途。
  • 4、 會籍
  • 本會歡迎各界人士參加成為會員,不分種族,國籍,性別,階級,宗教和政 見,唯須符合理事會不時修定之附例或規則。
  • 會員資格,職責,及權利將由理事會決定。
  • 5、 理事會
  • 5.1 本會由一個理事會管治,負責管理及控制本會之產業和事務。理事會包 括下列各席位:
  • (1)會長或主席各1名;
  • (2)副主席不超過2名;
  • (3)理事長 1 名;
  • (4)副理事長若干名;
  • (5)秘書長 1 名;
  • (6)副秘書若干名;
  • (7)義務司庫 1 名;
  • (8)向理事會直接負責的管理委員會及管治委員會各一名總監或主席;
  • (9)向理事會直接負責的管理委員會及管治委員會各一名代表;
  • (10)不超過 15 名由理事會按需要隨時委任之成員,該等成員之任期為一 年,任期屆滿後可連任;
  • (11)理事會認為相關政府部門一名代表。
  • 理事會的總人數不得多於 35 人,當任何理事會成員在 4.1(4,5,6,7)條 下被委任時,其委任將在他同意擔任理事會成員後在理事會指定的日期起生 效。
  • 5.2 理事會將行使以下權力:
  • 實踐及確認本會目標與宗旨;管理及執行本會會務,包括有權訂定規則及條 例,以管理本會不同部門及服務單位的運作及行政事宜;管理及執行,控制及 處理本會之財務,資產,包括有權獲取,投資及處理各種款項,資產及財產; 採取法律行動,以保障及維護本會之法律權益,資產及財產;修訂本會章程; 促致有關法例或法律檔以執行本會章程,及支持或反對任何法律程式或向政府 提出可能直接或間接裨益或歧視本會權益之任何申請或控訴;透過如親身或書 面請求,公開會議或按當時認為適用之途徑,以增進本會收益,形式包括捐 款,年會或其他;向任何對本會提供傑出或特別服務之人士,組織或機構,頒 發獎狀,獎項及名銜;決定及採納本會任何徽章,象徵物,徽號及制服之設 計;制定決議,附例或規則,以監管此類徽章,象徵物,徽號,制服之分發及 展示及配戴。籌劃及舉辦各類班別,論壇,研討會,講座,討論會及會議,籌 備及出版各類報告,期刊,書籍,手冊,冊子,單張或其他文件,以促進本會 之目標和宗旨;為本會之訓練課程或計劃委任合資格之評核員,設立評審委員 會及頒發有關證明書或其他適用文件;委任,聘請,支付及補替任何員工及所 有專業及非專業顧問或諮詢人;
  • 給予員工或前任員工或其家屬養老金,津貼,約滿酬金或花紅,並設立和 維持,參與或供款予任何非供款式或供款式養老金或退休金,或人壽保險計 劃,以益該等員工或前任員工或其家屬;在本會離職後,即使受聘於相關學校 法團校董會之前任本會學校員工或家屬,在(本會雇員醫療福利計劃),所享 有的福利將維持同步一制,以益該等員工或前任員工或其家屬;但在該等前任 員工不再受聘於上述學校法團校董會後,該等前任員工或家屬便不再被給予本 條例下的福利。
  • 支取,接受及發出,認可,貼現及讓渡所有交易匯票及承付票/本票及其 他可兌換現金之票據;把上述所有或若干權力授予經理事會的批准之人士或委 員會;任何根據法律所明示或隱含授予理事會的權能,權限和酌情權,與及進 行理事會認為可直接或間接達至本會所有或若干宗旨與目標之活動權力。任何 理事會成員,包括主席在內,若意欲在其任職內辭職者,須於理事會次開會日 期前最少 28 日內知會秘書長。倘若主席職位懸空,主席若指任提名則由指定 人選接任,若無指定人時該職位可於任何理事會例會或特別會議上補選。秘書 長須於該次會議日期前不少於 21 日,以書面知會各理事會成員有關是項空 缺。候補人選之姓名須於會議日期前不少於 14 日,以書面遞交秘書長,由秘 書長把該等提名知會各理事會成員。其他席位空缺可在任何理事會會議內以投 票形式補選。當選第 5.1(1)至(7)條規定內任何職位空缺的候補人,須在此職位 之原來任職理事會成員之屆滿期到達時退職,唯此候選人於退職後可再參與選 舉以連任。當 5.1(6)條之席位出缺時,理事會可共同推選一人擔任該空缺直至 下次周年大會為止。
  • 理事會決議之法定人數為理事會全體成員總人數的 1/3。倘若理事會內仍有 未填補空缺,其他留任成員仍可決議,唯當該等成員之數目減至本章程規定之 法定人數時,留任成員仍可決議以增加理事會成員人數。在任何理事會會議 上,倘若主席或副主席於原定開會時間十五分鐘仍未到達,已出席之成員須於 當中選一人主持會議。會議上提出之問題,須經投票由大多數人決議,每位理 事會成員有一票。若然投票結果相等,則主持會議者可再投一票或投決定票。 對本會有重大影響並有可能改變本會宗旨或目標的提議 5.1(1)有一票否決權。 任何理事會成員可委任另一名理事會成員代其出席任何理事會會議及代行投 票。如欲委任派代表就某動議進行投票,須填寫委託書(可向秘書長索取),於 該動議進行投票之會議開始前交予秘書長,並限同一理事會上不得持有超過三 份委託書。
  • 理事會每年最少舉行四次會議。在九月份會議或以前,義務司庫須呈交上財 政年度之核數報告。在九月份或十月份會議上,理事會須就本章程第 5.1(6)條 所列明之職位進行提名。主席在任何時候八名理事會成員要求下,可隨時召開 理事會特別會議。除主席認為是緊急情況需採取即時行動外,所有理事會會議 需最少具備七日通知,並需在通知內列名商議事項。主席若認為時間緊迫或有 其他合適理由,可採用向理事會成員傳閱檔的方式進行書面決議,唯必須取得 理事會全體成員之三分之二人數的書面同意方視作通過決議。當主席或副主席 認為任何理事會成員不能或不願履行其職責,理事會可通過議決除去該等成員 或要求該等成員辭去職務。理事會成員在做出上述議決前須具備不少於一個月 通知。理事會權力將不受任何非常規之議事安排影響。 理事會每年最少舉行四次會議。在九月份會議或以前,義務司庫須呈交上財 政年度之核數報告。在九月份或十月份會議上,理事會須就本章程第 5.1(6)條 所列明之職位進行提名。主席在任何時候八名理事會成員要求下,可隨時召開 理事會特別會議。除主席認為是緊急情況需採取即時行動外,所有理事會會議
  • 6、週年大會
  • 週年大會於每年十一月舉行,開會日期須於二十一日前通知個與會者,週年 大會程式須由理事會主席決定。週年大會須:
  • (1) 審議及接納周年報告;
  • (2) 委任下年度本會核數師;
  • (3) 按本章程第 4.1(6)條規定委任各理事會成員;
  • (4) 確認由理事會委任之顧問團顧問。每年之獎項頒獎授儀式可於周年大會上 舉行。
  • 7、執事人員
  • 理事會可委任本會贊助人一名及副贊助人數名。在贊助人及副贊助人之職位 將不具備任何行政權力。理事會須選出本會會長一名。會長之任期將直至其辭 任或經理事會決議另作安排為止。會長之職責乃主持週年大會及顧問團的會 議,及履行由理事會委派的其他職務。本會副主席,總監,義務司庫必須經由 理事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屆滿日期為當選後第三年之週年大會之前一個理事 會會議,新一屆執事人員的選舉亦會在該會議內進行。任滿後可接受選舉連 任。理事會可按一般委員會誠信處事方法,在其認為適當之情況下,採用有關 之提名及投票程式,議選出理事會成員。主席之職責乃領導理事會事務,並支 援副主席履行由理事會及本章程授予之職責。主席將率領理事會及主席委員 會。副主席須協助主席履行職務,負責執行董事會之決定,並委任和督導任何 理事會認為需要聘用以協助其職務之員工。如有需要,理事會可選任不超過兩 名副主席。本會義務司庫負責監察本會財務,並按時向理事會就財務,基金及 投資管理上提供意見及分期報告。本會義務司庫亦須指導秘書長籌備預算案供 理事會審批,並督導秘書長執行每年預算案。理事會按本章程規定選任總監。 總監之職責為協助主席及副主席履行職務。理事會須委任秘書長一名,負責在 主席及副主席指導下擔任本會及委員會,小組委員會及顧問團之行政工作,並 履行其他由理事會,主席及副主席授予之工作。秘書長須根據理事會之政策和 方向,策劃,聯繫,執行及發展本會各種服務和計劃。秘書長亦為理事會及主 席委員會之秘書。理事會可委任任何人士擔任本會名譽顧問,不論該等人士是 否是本會會員。
  • 8、委員會
  • 本會須設主席委員會,成員包括本會主席,副主席及義務司庫。秘書長為主 席委員會之秘書。主席委員會有權經由理事會議決授予處理之事項上,及在緊 急且理事會非運作情況下,以理事會之名義及代表理事會行事。理事會主席須 代表上述委員會,於各理事會例會上,匯報因本章程賦予其之權力所採取了之 行動。
  • 理事會可按需要隨時委任顧問團及其他類似性質之委員會,並在理事會權力 範圍內,向其諮詢之事務。任何按此性質委任之委員會,均有權增添新委員, 不論該等成員是否本會會員。主席及副主席有權出席所有理事會屬下之委員會 及小組委員會會議及在會上投票。
  • 理事會可籍議決制定所有按本章程第 7 條委任之委員會及小組委員會在開 會,休會,開會次數及議事程式等之安排。
  • 9、財務
  • (1)本會須設存正規賬目記錄。所有賬目須存於本會秘書處或理事會認為適 當之地方。理事會,資助機關及其他經理事會授權之人士均可查核所上述賬 目。所有賬目須由註冊會計師進行核數,經核數之賬目須於年報中刊登。
  • 所有經本會銀行戶口支票,及經由本會發出之匯票,付款指令,期票/本票 及其他可兌換現金之票據,均須由理事會委任之人士簽署。所有支付予本會所 用銀行需本會在背面簽署確認之支票或匯票,可由理事會委任之人士代其簽 署。
  • (2)財務(財產)的處理:
  • 本會的收入及財產只准純粹用以促進本章程所列明的目標與宗旨,不得將本 會任何部分的收入及財產,直接或間接以股息,花紅或其他形式付給或移交本 會成員。本條文並不阻止本會根據本章程第 4 條及/或第 11 條為達本會宗旨 所作出的任何出於真誠的支付。
  • 當本會清盤或解散時,如清償一切債務後,尚有財產剰餘,則該等財產不得 付給或分配於本會成員。該等財產必須贈與或移交跟本會有相似宗旨的其他機 構;且該機構在禁止將收入及財產分配予成員方面的規定,亦至少一如本會章 程所列明的限制一般嚴格;此等機構將由本會的理事會解散時或之前選定,如 事前未有就此事作出決定,便由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法官裁決。如不能按 照上述條文實行,便得將有關財產撥作某些慈善用途。
  • 10、文件之執行
  • 所有牽涉本會又未經本會有蓋印章之合約和法律檔,須由秘書長或經理事會 授權之人士或人等簽署或批准。
  • 11、彌償
  • 任何本會會員或職員,在任何合約或行動或執行職務時引致或需負責之所有 費用,損失及開支(倘非因其疏忽,錯失,失信或失職引致者),均由本會繳 付彌償。
  • 12、修訂
  • 理事會可隨時及在其認為適當之情況下,經理事會全體成員之 2/3 人數贊 成,撤銷,修訂,改動或增加本章程之條款。除經理事會特別指明,該等撤 銷,修訂,改動或增設本章程之條款將既時生效。
  • 13、其他
  • 會員的法律責任是有限的。本章程內所指單數稱謂,如有需要,將包括眾 數稱謂;男性稱謂將包括女性;書面同意將包括以傳真或電郵方式表示同意; 日期則指公曆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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